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吉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芸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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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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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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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800,000元 │10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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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800,000元 │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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