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878號
TPDV,104,司促,11878,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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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吉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豪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芸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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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8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
├──┼─────────┼──────┤
│001 │1,800,000元    │104年3月15日│
├──┼─────────┼──────┤
│002 │1,800,000元    │10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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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