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779號
TPDV,104,司促,11779,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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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鴻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泫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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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泫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