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706號
TPDV,104,司促,11706,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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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叁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
  緣債務人杜振輝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 年05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23,394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通信貸款】期前利息284620元,自民國95年11月24日起至
  民國104年05月1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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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