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叁佰玖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
緣債務人杜振輝於民國93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 年05月17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23,394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
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通信貸款】期前利息284620元,自民國95年11月24日起至
民國104年05月1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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