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俞憲
朱虹靜
一、債務人朱俞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叁仟零肆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朱俞憲之財產為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虹靜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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