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31號
TPDV,104,司促,11531,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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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居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王居福向原債權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辦理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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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