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昀岑(原名謝湘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聲請狀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