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530號
TPDV,104,司促,11530,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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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昀岑(原名謝湘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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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