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09號
TPDV,104,司促,11409,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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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經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平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聲請人顏經倫非契約書上之出租人
  ,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王平泰有所請求?其原因事
  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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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