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顏經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平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據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聲請人顏經倫非契約書上之出租人 ,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王平泰有所請求?其原因事 實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