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392號
TPDV,104,司促,11392,201506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文杰(即李雄源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
  之計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