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255號
TPDV,104,司促,11255,2015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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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雯晴(原名曾秋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羽淳(原名高張瑞春)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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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