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5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曾雯晴(原名曾秋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羽淳(原名高張瑞春)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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