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一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東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魏漢民有收取社區之公
用電費及管理費之權利。
二、承上,如聲請人無收取權利,請陳明本件是否為住戶積欠社
區費用?如是,應補正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報備證明,並具狀
更正聲請人為山水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及載明法定代理人名
稱(姓名)、住所。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東湖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林東湖之建物謄本(
建物座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