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琴
林可欣(即林天賦之繼承人)
林光宇(即林天賦之繼承人)
林光揚(即林天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秀琴與債務人林可欣、林光宇、林光揚應於繼承林
天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伍萬捌
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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