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160號
TPDV,104,司促,11160,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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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宇庭(原名林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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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