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126號
TPDV,104,司促,11126,201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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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年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氏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吳德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住居所。
二、請陳明本件債務人究為一人或二人?如欲對吳洲雄為請求,
  請陳明係本於何法律關係而為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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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德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