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2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劉年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德氏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聲請狀上債務人吳德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住居所。二、請陳明本件債務人究為一人或二人?如欲對吳洲雄為請求, 請陳明係本於何法律關係而為請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