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李文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
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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