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33號
TPDV,104,司促,11033,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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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李文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
  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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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