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甯云
鄧麗園
一、債務人鄧甯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肆元依約定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二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如對債務人鄧甯云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麗園清償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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