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21號
TPDV,104,司促,11021,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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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家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佳頤(原名林玉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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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