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叁萬柒仟壹佰伍
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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