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964號
TPDV,104,司促,10964,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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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成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
     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
     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
  (二)債務人前向聲請人申辦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約定期
     間自91年12月24日起至92年12月24日止,原核准額度
     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嗣後調整為20,000元
     ,利率依年息15%固定利率按日計算,並約定自核卡
     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債務人不違反對續約之意
     思表示,並經聲請人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
     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約
     屆期未延長時,債務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又如
     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債務人除按原定利率付息並喪
     失期限利益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
     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應按約定利率之20%
     計付違約金。
  (三)豈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賜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以維債權,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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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