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908號
TPDV,104,司促,10908,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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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零捌佰柒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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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賜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