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零壹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894號)
(一)債務人張文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6月03日止累計
287,013 元正未給付,其中75,095元為消費款;211,
918 元為循環利息(2001/4 /27~2015/06/03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