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801號
TPDV,104,司促,10801,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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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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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