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聖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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