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619號
TPDV,104,司促,10619,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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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克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陳美麗(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清(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志偉(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涵(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雅絜(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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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