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施克誠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張陳美麗(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清(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志偉(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雲涵(即張太平之繼承人) 張雅絜(即張太平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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