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67號
TPDV,104,司促,10567,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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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紹維(原名邱正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7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邱正煌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9,478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1,948元整(自民國91年6 月23起
     至民國104 年5 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89 計
     算)。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66,1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
     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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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