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 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友聯紗廠股份有限公司業己廢止,未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
;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一
一列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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