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07號
TPDV,104,司促,10507,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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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育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多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龍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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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多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