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唐國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鄭美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債務人唐鄭美貞有何法定事由,須由他人代為法律行 為之情形?如有,請檢附相關文件或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到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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