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474號
TPDV,104,司促,10474,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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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國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鄭美貞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務人唐鄭美貞有何法定事由,須由他人代為法律行
  為之情形?如有,請檢附相關文件或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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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