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84號
TPDV,104,司促,10384,201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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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勝賓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出是否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之備查資料或有其他清 算人之情事,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 月10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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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