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83號
TPDV,104,司促,10383,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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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相對人柏翌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本院於民國104年6 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及陳明利息起算日 ,該裁定於104年6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 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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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