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82號
TPDV,104,司促,10382,2015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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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民國104 年5 月25日起算
  ,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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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典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