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82號
TPDV,104,司促,10382,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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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典暘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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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典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