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彥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典暘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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