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335號
TPDV,104,司促,10335,2015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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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玲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335號)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魏玲珊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
  ) 消費本金:新臺幣68,443元整。( 二) 利息計算:新臺幣
  12,4 13 元整。( 96/1/16-96/12/17按年息19.89%計算之利
  息)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整。( 四) 雜項費用( 即
  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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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