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87號
TPDV,104,司促,10187,2015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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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珍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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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