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073號
TPDV,104,司促,10073,2015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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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隄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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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