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香格里拉視聽歌唱事業有限公司選派
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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