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林陳秀蓉
郭陳璧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
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提出相對人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登記時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或經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董監事會議紀錄等
足以確認該公司全體董事登記資料之文件,暨其全體董監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意旨所指全體董事業已死亡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