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0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被 告 李維倫 柯鈺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複 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被 告 柯惠馨 柯伶蓉 柯伶樺 柯辰樺 陳菁蘭 邱麗娟參 加 人 張哲嘉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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