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900號
TPDV,103,重訴,900,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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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張沐芝律師
被   告 李維倫
      柯鈺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孟哲律師
被   告 柯惠馨
      柯伶蓉
      柯伶樺
      柯辰樺
      陳菁蘭
      邱麗娟
參 加 人 張哲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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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