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5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492,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3,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
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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