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92號
TPDV,103,重訴,392,20150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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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坤元
      周坤財
      周欽賢
      周嶔錫
      周詠順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進福
      周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
標的金(價)額(即受敗訴之先位聲明第4項部分)總額為新台
幣(下同)223,319,728元,依照所請求移轉登記之範圍(各房
各四分之一)為計算各為55,829,932元,是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54,956元,亦即:⑴上訴人即原告周坤元周坤財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754,956元、⑵上訴人即原告周欽賢周嶔錫應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754,956元、⑶上訴人即原告周詠順應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75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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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