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 告 陳捷鑫訴訟代理人 陳秀冬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被 告 鄭鶴松訴訟代理人 鄭富宸參 加 人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陳豪杉律師被 告 陳捷陞 陳仁展 陳榮元 陳捷盛 陳百元 陳敏聰 陳婕前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 陳義博 陳文哲 陳奎龍 陳嘉鴻 陳璋麟 陳根藤 陳國富 陳德河 陳政宗 陳金聰 陳金隆 陳金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4年7月15日前,就被告陳捷陞等人訴訟代理人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所提民事辯論意旨續狀貳、三、六及七部分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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