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56號
TPDV,103,重訴,356,201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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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   告 陳捷鑫
訴訟代理人 陳秀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被   告 鄭鶴松
訴訟代理人 鄭富宸
參 加 人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陳捷陞
      陳仁展
      陳榮元
      陳捷盛
      陳百元
      陳敏聰
      陳婕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
      陳義博
      陳文哲
      陳奎龍
      陳嘉鴻
      陳璋麟
      陳根藤
      陳國富
      陳德河
      陳政宗
      陳金聰
      陳金隆
      陳金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104年7月15日前,就被告陳捷陞等人訴訟代理人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所提



民事辯論意旨續狀貳、三、六及七部分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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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