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087號
TPDV,103,訴,5087,2015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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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87號
原   告 廖燕嬌
訴訟代理人 李俊龍
      徐志明律師
      方瓊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秀慧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惟
查,原告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㈢暨聲請調查證
據狀,將其聲明第1項之請求金額由新臺幣726,180元擴張為新臺
幣1,005,4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5,48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7,930元,
尚欠新臺幣3,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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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