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868號
TPDV,103,訴,4868,2015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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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68號
上 訴 人 王維緒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觀龍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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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觀龍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