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68號
上 訴 人 王維緒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觀龍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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