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774號
TPDV,103,訴,4774,2015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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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74號
原   告 百達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芳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告 智拓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南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百百達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百達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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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達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拓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