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585號原 告 志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夏香訴訟代理人 宋志衡律師被 告 百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志成訴訟代理人 劉特俊 簡祝娟被 告 登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登旺訴訟代理人 虞莉秀被 告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理源訴訟代理人 焦郁穎被 告 慶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萬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呂紹安 何有為被 告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訴訟代理人 巫嘉文被 告 霖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維斗被 告 維瑞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于維被 告 吉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被 告 三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麗楨訴訟代理人 侯智仁被 告 壹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被 告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重信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王喬立 彭明珠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朱珮君被 告 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被 告 丸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施智訴訟代理人 李香英被 告 野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一雄被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訴訟代理人 施有財被 告 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官紋州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曉琴訴訟代理人 溫明燕 高珮珊被 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法定代理人 黃素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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