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
原 告 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被 告 萬泰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四㈢關於「故中電公司無從依系爭合同負責」之記載,應更正為「故原告無從依系爭合同負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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