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5號
上 訴 人 吳昌杰
(即被告) 之2
(即反訴原告)魏伶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反訴被告奇瑩
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
15日判決被上訴人本訴部分勝訴,反訴全部勝訴,上訴人對於本
、反訴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本、
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146,892 元
,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2,325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