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316號
TPDV,103,訴,3316,201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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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澤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岳
訴訟代理人 余永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
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
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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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