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澤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岳
訴訟代理人 余永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橙果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
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
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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