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60號
上 訴 人 李福禕
被 上訴人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古媋糴
被 上訴人 財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萬添
被 上訴人 童志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236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關於請
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萬8,000元部分,上訴利益金
額為126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359元;請求被上訴
人登報道歉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綜上,上訴人應繳納之上訴
裁判費合計2萬4,859元【計算式:20359+4500=24859】,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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