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通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嘉強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承攬關
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551,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192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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