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2號
TPDV,102,重訴,52,201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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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劉志鵬律師
      黃程國律師
      王雪娟律師
      陳雨琮律師
被   告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堂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陳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另件102 年度訴字第2554號事件訴訟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2 年10月 28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 第717 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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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