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7號
TPDV,102,重訴,17,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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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   告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堂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黃麗蓉律師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致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王雪娟律師
      陳雨琮律師
      黃程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認原告法定代理人陳國堂之法定代理權是否存在,應以 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554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就原 告於民國101年5月28日選任陳國堂任原告清算人之臨時股東會 決議是否有效為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 103年4月30日裁定在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
查前開事件業經該案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17號 判決確定,有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據(見本 院卷㈡第17至2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事由既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裁定 以續行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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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